劳动合同不应是工资税前列支的必要条件
最新案例
某企业由于刚成立不久,运营管理还不是非常规范,没有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每月给职工支付报酬时都依法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最近,某税务师事务所在对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时,有两位税务师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支付的报酬,能否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问题上产生了不同意见。一位税务师认为,只有支付给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的职工工资才能在税前列支;另一位税务师则认为,签订劳动合同并不是职工工资能否税前列支的必要条件,其工资可以进行税前扣除。
法理分析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也就是说,只有为企业提供特定的雇佣劳务,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员工,才能作为企业工资、薪金的支付对象,企业因此而发生的支出,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是企业取得收入的必要与正常的支出。
那么,与企业有任职或者雇佣关系的员工究竟是指哪些员工呢?《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法规对于“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没有给出一个定义。但是我们可以参照财政部会计司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的解释时,对“职工”所给出的明确定义,即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由此可见,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企业正式任命,但为企业提供了与正式职工(即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的职工)类似服务的人员也被纳入了职工的范畴,如劳务用工合同人员。没有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也是企业职工中的一种。
虽然《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是,这一规定的主要目的还是在于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并不是区分“职工”与“非职工”的依据。加之我国各地区发展很不均衡,不同企业的发展阶段也千差万别,要求所有企业在雇佣员工时都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是很不现实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以下简称《通知》)还规定,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同时还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从上述规定来看,签订劳动合同并不是劳动关系存在的必要条件,只要是满足《通知》规定的三个条件即可。一般来说,只要员工为企业连续提供服务,都会满足劳动关系成立的三个条件,这与《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的内在要求是一致的。因此,服务的连续性,应该足以把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区别开来。那些持续为企业提供服务,却没有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工资支出,应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来对待,而不能按照劳务报酬来对待。
最终结论
从会计准则和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来看,都没将签订劳动合同作为形成劳动关系和员工工资支出的必要条件,应该参照会计准则和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只要企业雇佣了持续为企业服务的员工,无论雇佣双方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这部分员工的工资支出与生产经营有关且实际发生,都应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需要注意的是,企业支付这种工资支出必须是合理的,符合当地一般的工资支出水平,绝不可借机偷逃税款。同时,企业也不能忘记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还要根据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劳动关系成立的条件,准备好相关的同期资料。
课程推荐
- 初级会计职称特色班
- 初级会计职称精品班
- 初级会计职称实验班
课程班次 | 课程介绍 | 价格 | 购买 |
---|---|---|---|
特色班 | 班次特色 |
290元/一门 580元/两门 |
购买 |
- 初级会计职称机考模拟系统综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