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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财务人员必须了解的防疫政策


一、征管方面的重要政策

1.延长申报纳税期限

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全国范围内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可以视情况再适当延长,具体时间由省税务局确定并报税务总局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

与此同时,各地税务机关要提前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纳税人的税控设备能够正常使用,增值税发票能够正常领用和开具。

2.开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

各地税务机关积极引导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办理税费业务,力争实现95%以上的企业纳税人、缴费人网上申报。大力倡导纳税人采用“网上申领、邮寄配送”或自助终端办理的方式领用和代开发票。对于确需到办税缴费服务场所办理业务的,税务机关设置主动预约服务,为纳税人、缴费人在征期后期分时分批错峰办理提供便利,千方百计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二、进口防控疫情物资的税收优惠


1.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免税范围增加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捐赠物资应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的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范围内的物品。

受赠人增加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省级民政部门将指定的单位名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无明确受赠人的捐赠进口物资,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或中国癌症基金会作为受赠人接收。

2.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进口物资应为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范围内的物品。

三、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免征个税

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四、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捐赠方面的税收优惠

1.企业和个人捐赠的现金和物品,允许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1)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2)值得大家关注的是,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2.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捐赠货物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六、支持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

1.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的税收优惠

(1)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2.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3.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4.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七、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1.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感染肺炎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

2.免征航空公司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

八、各级政府针对疫情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政策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切实加强防控能力建设,解决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促进城市平稳有序运行,更好服务市民生活,各级政府制定了相关的工作措施。财税人员应积了解当地政府的重要举措,特别是对中小微企业的发展支持举措。

如:《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5号)中给予企业提供投资补贴或者贷款贴息、延迟缴纳社会保险、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失业保险费返还、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及商场对中小微租户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等等。

如: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有关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的意见》列出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的17条政策。

本文来源:刘老师(中华会计网校财税专家)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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