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荐机构起诉发行人 中介机构责任该怎么分?
近日,“欺诈发行退市第一股”欣泰电气的保荐机构兴业证券因不满独自“背锅”,将“欣泰案”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欣泰电气及责任主管等26名被告起诉至法院。
2016年7月,欣泰电气因欺诈发行被证监会责令退出A股。作为欣泰电气证券发行的保荐人和主承销商,兴业证券需对投资者因欺诈发行遭受的投资损失与欣泰电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目前兴业证券已向适格投资者先行赔付合计约2.37亿元。垫付了上亿赔偿金后,兴业证券将欣泰电气等26名被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兴业证券诉称,欣泰电气欺诈发行属于证券市场侵权行为,自己与众被告对于投资者的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自己所设先行赔付专项基金赔付的金额已大大超出自己应当承担赔偿的份额,故就支付的超出自己应赔偿的份额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进行追偿,要求判令各被告赔偿自己2.3亿元。
此事一经报道引发热议,究竟谁该为欣泰案买单?欺诈发行是一个系统工程,股票发行者自身承担首要责任这一点毋庸置疑。除此之外,中介服务机构也难辞其咎。
我国《证券法》规定,有虚假陈述时,发行人需要承担无过错的赔偿责任,即投资者有损失就要赔;中介机构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它们应当证明自己无主观过错才能免责。过错大小也和赔偿多少成正比。
证券公司是中介机构里最财大气粗的,故承担了先行赔付责任。它现在要求其他有责任的主体分担,原则上可行,但操作起来却比较复杂。
一是因为欺诈发行者虽然应承担主要责任,但在现实操作中很可能出现“要钱没有、要命一条”的情况。欺诈发行曝光后,公司的声誉和信誉降到最低、主营业务受到影响甚至大幅亏损,发行者无力承担应负的责任,或将出现发行者直接“耍赖”或向中介机构转嫁危机。二是赔偿金额应与过错大小成正比。保荐机构和证券服务机构在企业IPO时各有分工,很难清晰地界定各自具体责任大小。一般认为,相比之下保荐机构的责任更为重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保荐机构应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行,对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进行核查,对发行人是否具备持续盈利能力、是否符合法定发行条件作出专业判断,并确保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招股说明书等信息披露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从其各自收入多少也可见一斑:在欣泰电气发行中,兴业证券保荐费收入1 200万元、承销收入2 078万元,会计师事务所收入322万元,律师事务所收入90万元。尽管收入多少和工作量、人力投入等相关,但也能体现该中介在发行中的影响力大小。
此外,是否主观知情、参与欺诈发行、为其保密,也是影响赔偿金额的重要因素。
当然,本案案情十分复杂,所以一审直接由中级法院受理,最终需要法院结合具体案情综合判断。而如何令中介机构真正“守好”资本市场的准入大门、减少欺诈发行的发生,值得全体业界人士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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