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制度改革后,谨防商贸企业虚开发票风险
当前,随着商事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市场主体准入门槛大大降低,纳税人负担进一步减轻,经济发展迸发出强劲动力。然而,在改革带来发展新气象的同时,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改革便利违法犯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件时有发生,暴露出新形势下商贸企业的管理存在一些漏洞。
在简政放权的新常态下,如何做到既方便纳税人,又切实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防范虚开发票风险,成为新办商贸企业税收管理的一个焦点问题。
商贸企业虚开发票的新特点
2016年,杭州市余杭区国税局联合当地公安经侦部门,成功破获“9·15”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案。该案首要涉案人员利用他人身份证注册并控制32家商贸企业,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短短半年时间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1240份,价税合计达21.73亿元,税额3.24亿元。这起典型的虚开发票案件反映出当前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的几个新特点。
潜在风险性大。2015年,余杭区新登记注册企业共9136户,商贸企业新登记注册3666户;2016年,该区新登记注册企业13176户,相比2015年增长44%,商贸企业新登记注册4070户,同比增长11%。新商事制度改革下,新设立税务登记呈“井喷式”增长,商贸企业注册登记户数也大幅增加。与此同时,非正常户企业认定数量也在不断上升。2016年余杭区新认定的非正常户企业共1079户,其中商贸企业非正常户527户,占所有非正常户户数的48.8%,而这527户商贸企业中有202户企业为当年的新注册登记企业,发票虚开违法犯罪的潜在风险很大。
虚开犯罪组织日趋严密。从当前的案件来看,虚开分子利用他人身份证注册空壳企业,领用并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票源。通过发票虚开介绍人对外发布广告,接受虚开需求,并借助微信、QQ等互联网方式,构成团伙犯罪。虚开团伙往往由多人组成,组织内分工明确,相互配合。按照虚开链条的组成,由一人总负责,其余成员对应负责具体环节。总负责人统一安排调度,团伙成员具体落实,衔接紧密,形成专业化、集团化的虚开犯罪团体。
跨区域作案。随着电子通信设备和互联网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虚开发票的作案区域逐渐扩展,由原先的本地逐渐向外地蔓延,甚至向全国各地扩散,案件的跨区域性特征越来越明显。在“9·15”虚开案中,受票企业地域范围涉及全国12个省市。
商贸企业为何成了虚开发票的灾区
商事制度改革后,企业注册登记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制度,申请人只需填写一张表格,向一个窗口递交一套材料,工商部门审核通过后即可核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
工商部门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时取消了实地核查、法定代表人约谈等审核环节,对企业提供的纸质资料仅限于资料完整性审核,有些甚至未与企业经营者见面,无法对注册企业的信息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辨别,这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不法分子不亲自出面,而是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聘用当地代理记账公司等中介机构,为其代办商贸企业注册登记,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领用发票和申报纳税等事宜。借用他人身份信息和虚拟地址办理企业注册登记,造成基础信息失真,给税务等有关部门的后续管理带来难题。
中介机构的放任态度助长了虚开之风。从案发的涉嫌虚开商贸企业来看,多数通过中介机构代办企业注册登记,部分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代办相关涉税事宜。目前税务代理、财务记账、企业咨询等中介机构竞争激烈,从业者良莠不齐。部分中介为争取客户,在代办企业注册登记过程中,不见企业法定代表人等相关人员,对客户提供的资料采取放任态度,甚至协助提供虚拟注册地址等资料。这种做法违背了财务机构及工作人员的职业操守,没有发挥中介应有的核算与监督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为虚开提供便利,在客观上助推了虚开发票的蔓延。
目前地方招商部门在引进外来企业时,尤其是引入企业自建园区时,将关注重心放在引进企业的数量和产值规模上,对其各类资质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缺少有效甄别。引进企业后缺乏对实际经营情况的持续关注,使空壳性质的商贸企业得以存续。商事制度改革后,理论上各部门应密切合作,但从税源管理角度看,税务机关被动接受企业基础信息,需在后续管理环节中对企业信息做进一步核实。在增值税抵扣链上,全链条发票信息比对仅限于国家税务总局层面,系统内跨地区的部门合作效率不高。对属地税源管理部门来说,目前上下游企业发票信息交换、比对尚处于发票协查、稽核等人工比对状态,如要延伸开展发票信息核查比对工作较为困难。
新形势下如何防范商贸企业虚开发票
针对当前商贸企业发票虚开的现状及成因,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构筑起虚开发票风险防范的安全盾牌。
加强多部门合作。招商、税务和公安经侦等部门应加强协作,密切税警交流,及时共享相关信息,发挥管理合力。应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虚开发票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防止虚开之风的进一步蔓延。
严格企业登记审核。市场监管部门在受理企业注册登记时,要强化企业信息的真实性审核,尤其是法定代表人和经营地址信息的真实性审核,对特定企业(如外省籍人员新办商贸公司),如有必要可要求法定代表人到场。对租赁协议的审核应从租赁时间长短、经营场所实际状况的合理性等各方面进行考量。
强化对中介的管理。中介机构主管部门应加强日常教育培训,对代办业务中有严重违法行为的中介机构,建议采取列入“黑名单”的管理方式,加强行业自律。对房屋所有人因招租而提供虚假租赁协议的行为,应予以严肃查处。
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加快推进市场监管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建立健全跨部门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处理结果互通,消除监管盲点,降低执法成本,为严防虚开发票风险建立坚实的制度保障。
(作者单位:杭州市余杭区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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