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人问责机制为会计人员犯罪设置防火墙
据媒体报道,6月26日,河北省石家庄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3号线一期首开段实现载客试运营,该省结束了没有地铁的历史。然而,记者近日从河北省人民检察院获悉,这项记入地方史册的重大工程却蒙上了职务犯罪的阴影。石家庄市桥西区检察院在受理中铁北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财务部出纳郭某某贪污线索后,通过精准侦查,查明其涉嫌贪污地铁工程款高达5 000余万元,目前该案已移送审查起诉。
无独有偶,2017年6月16日,河北省沽源县检察院顺利将潜逃十八年的贪污犯罪嫌疑人渠某某移送审查起诉。8月15日,沽源县人民法院对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万元。
犯罪嫌疑人渠某某原为沽源县财政局企业股会计。从1998年底开始,渠某某陆续侵吞公款77万余元。1999年11月14日携款外逃,11月18日,沽源县检察院对渠某某作出逮捕决定。次日,张家口市公安局对其发布通缉令,2002年4月1日,渠某某被纳入公安网上追逃对象。2017年初,渠某某被公安户籍网络人像比对系统识别,同年3月17日,被厦门市思明区公安机关抓获。
另据媒体报道,9月1日,湖北咸宁市召开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工作会议,该市纪委通报了4起落实“两个责任”不力的典型案例。会计出纳挪用公款,公司相关负责人被严肃问责。
一直以来,会计人员犯罪现象屡见不鲜,贪污和挪用公款已成会计人员犯罪“标配”。究其根源,不外乎会计人员自身的主观原因和除其自身外内外部监管的客观原因。笔者认为,上述湖北咸宁的问责机制值得会计主体借鉴。除加强对会计人员自身素质的教育外,责任明晰的监管和问责机制同样不可缺少。中国有句古话,“养不教,父之过;教不严,师之惰。”单位员工犯错误甚至犯法,直接负责人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至少是监督不够、监管不力。会计人员发生犯罪行为,问责负有领导责任的相关负责人,在强化监管责任的同时也为会计人员犯罪设置一道防火墙。
当然,加强对会计人员自身的素质教育和思想教育必不可少。必须切实加强对会计及财务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通过学习、教育,强化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实现会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
除此之外,还应加强企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建设。具体到财务部门,在内控方面应做到: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必须由两个人分开管理;会计和出纳必须分开,由两个人承担出纳和会计的工作。在实际工作中,尤其是一些中小企业存在会计出纳一人兼的情况,既管钱又管账,搞点“猫腻”一时半会也不易被发现,或者至少是增加了让人搞“猫腻”的风险。
河北沽源的案例也警醒会计人员,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渠某某潜逃十八年仍被缉拿归案,正应了民间的那句老话———“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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