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协定护航“一带一路”
截至2017年4月底,我国与116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双边税收合作机制,签订双边税收协定、安排和协议已达106个,其中属于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有54个,形成了世界上第三大协定网络,覆盖了中国主要对外投资目的地。
因两国税收征管差异,某国向中国南方航空公司提出要征收2009—2013年税款和滞纳金1635万美元。历时一年,历经四轮交涉磋商,两国外交部和税务部门就双边税收协定中关于民航国际运输在境外享受免税待遇的有关问题达成共识,为企业避免了重复征税。
这是国家税务总局运用税收协定护航“一带一路”的一个缩影。
在“一带一路”倡议落地的3年多里,我国税务部门积极谈签、用足用好国际税收协定,为“走出去”和“引进来”企业消除双边重复征税、提供稳定明确的税收环境、妥善解决涉税争议,通过中国与各缔约国的共同努力,降低全球税收负担,为加快全球税收合作、促进共享共赢注入了税收力量。
协定网络全球布局
2016年,中国企业直接投资“一带一路”相关国家53个,投资金额达145.3亿美元。尽管对外直接投资势头良好,但仍有企业在境外的生产经营中遭遇各种阻力。比如在东道国易受到税收歧视或不公平待遇,该享受的税收优惠没有享受到,发生涉税争议时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等。
如何让企业顺利 “走出去”,稳健“走下去”,成了摆在中国“走出去”企业和中国税务部门面前的共同课题。
截至2017年4月底,我国与116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双边税收合作机制,签订双边税收协定、安排和协议已达106个,其中属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有54个,形成了世界上第三大协定网络,覆盖了中国主要对外投资目的地。
税收协定在协调处理跨境税收问题、为企业避免双重征税、保障中国“走出去”企业和来华投资企业双向利益、解决涉税争议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走出去”企业轻装上阵
“这真是一张价值百万的身份证明啊!”拿到经过我国公证机关和哈萨克斯坦驻华大使馆“双认证”的《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后,山东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相关负责人慨叹道。该公司在哈萨克斯坦承建热电厂项目,该国国内税法规定,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后,还须对税后净利润缴纳15%的净利润税。“如果按照这个规定,我们得多缴相当于200多万元人民币的税款。”获知情况后,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国税局立即帮助企业开具身份证明,并提交办理“双认证”。据此,该公司在境外缴纳的净利润所得税税率从15%降至5%,减免了净利润所得税209万元。
广东东莞华坚集团是国内较早赴埃塞俄比亚投资设厂的鞋业集团。当得知埃塞俄比亚税务部门拟按10%税率对其企业所得股息征税时,东莞市国税局立即协助华坚集团向埃塞俄比亚财政部门递交申诉信。“根据中埃税收协定,应按5%的税率征收股息税。”经多番沟通,最终埃塞俄比亚财政部回函承认中埃协定的有效性,华坚集团减免税款30万美元。这一成功案例不仅为华坚集团降低了税务成本,而且为中国企业在埃塞俄比亚申请税收优惠提供了借鉴。受此鼓舞,华坚集团响应国家“一带一路”战略号召,于2015年4月在埃塞俄比亚埃塞奠基建设华坚国际轻工业园,总投资20亿美元,预计于2020年建设完成,将帮助当地解决就业3万人以上。
给境外投资透明稳定的税收环境
福建漳州的旗滨玻璃有限公司作为国内平板玻璃产业的龙头企业,乘着“一带一路”的东风,增资11.7亿元在马来西亚建设两条玻璃生产线,预计年平均利润总额可达1.5亿元。
该公司总经理曹雨昌介绍,在海外投资前,公司已对当地原材料成本、市场前景、国际营销和物流等方面做了较为深入的研究,但对当地税收政策仍存在不少盲区,项目落地过程中遇到了不少问题。曹雨昌的话道出了大多数“走出去”企业的心声。
“在当地要交一个汇出利息的预提所得税,让我们觉得很奇怪,怎么和之前了解到的政策不一样呢?我们第一时间就想到了联系国内的税务局。”曹雨昌谈道,经中国税务部门和对方磋商,在双边税收协定上又签订了补充条款,根据这个条款,该公司累计减免税款3400万元。“这个事情我们国家的税务局做得漂亮,一方面把我们融资成本降低了,另一方面也坚定了我们对外投资的信心。”
稳定、明确的税收政策和透明、公平的税收环境,是跨境经营纳税人普遍关心的税收问题。而税收协定的签署,可为缔约双方跨境经营纳税人提供可靠的税收预期。
上海财经大学教授胡怡建说:“通过用好税收协定,为企业明确了征税税率、东道国对利润征税门槛、母国抵免规定、跨境涉税争议解决方法。这无疑给纳税人大大提高了税收确定性,纳税人只需执行税收协定规定的内容,不必再担心东道国的税收政策什么时候变、怎么变。心里有数,前路光明,企业才有信心走下去。”
相互协商解决争议
随着我国对外投资的增长,投资活动范围不断扩大,各类涉税分歧和争议也不断增加,国家税务总局充分利用税收协定项下的双边协商机制,结合国际产能合作重点领域,积极帮助纳税人解决涉税争议,为“走出去”纳税人和“一带一路”重大项目有效降低税收成本,从2013年至今,共开展双边协商181例,消除国际重复征税131.8亿元。
“希望越来越多的‘走出去’企业能够提高利用税收协定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把更多的情况及时反映给我们。对于企业在当地遇到的涉税争议问题,积极运用税收协定项下的相互协商机制,与对方税务主管当局进行协商。”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蒙玉英说。
双边税收协定对企业积极作用具有双向性,不仅保障了中国“走出去”企业在境外的合法权益,也保障了“引进来”的境外投资者在中国的税收权益。仅2016年,中国税务部门通过税收协定为境外纳税人在我国实现税收减免280亿元,并通过落实“放管服”改革和优质的配套纳税服务,提高了外国企业来华投资的积极性。
当前,我国对外开放面临新格局、新形势,如何发挥税收协定作用,使其和众多配套政策措施一同成为“一带一路”行进路上的护航重器,是中国税务部门在新时期的新课题。配合“一带一路”倡议在更大范围行进,我国税务部门将继续用好税收协定,为跨境经营纳税人提供保障和支持。蒙玉英表示,“我们将根据形势变化和企业遇到的新情况继续谈签、修订税收协定,不折不扣执行税收协定。在境外,推动缔约对方主管当局为中国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提供便利;在国内,落实好协定规定,维护‘引进来’企业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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